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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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,更大程度发挥外派人员的能力,统筹调配人力资源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统一派遣,派驻现工作地之外所属企业或派驻单位工作的员工。不包括户籍所在驻地、已婚的外派人员其配偶所在驻地、未婚的外派人员其父母所在驻地的人员。
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外派人员管理。
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选拔与任命
第四条 外派员工的选拔和确认,本人可申请或公司选派,结合员工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察,必要时需经过面试、笔试等环节进行遴选,最终确定外派名单。外派名单确认后,经所在部门、拟派驻单位、公司人事部明确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派出。
第五条 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,员工无特殊原因应服从公司外派安排。
第三章 外派人员的管理
第六条 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、工资和社保关系暂由公司统一管理,待外派期满一年后,其劳动关系、工资和社保关系由派驻单位承担。
第七条 外派人员需服从派驻单位的管理,严格遵守纪律,爱岗敬业。
第八条 外派人员离职,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逐级审批,在派驻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,按照公司员工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。
第四章 外派人员福利待遇
第九条 考虑到工作的有序开展,会提前安排外派人员的食宿。对于有条件安排食宿的派驻单位,由派驻单位统一解决。对于没有食宿条件的派驻单位,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。
第十条 公司将为外派人员提供外派补贴,具体标准如下:
1、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副总级以上人员发放外派补贴3000元/月;
2、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中层(部门经理、部门副经理)人员发放外派补贴2000元/月;
3、其他人员发放外派补贴1000元/月;
第十一条 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职务和职级有调整的,外派补贴按新职务和职级执行。
第十二条 对于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,公司将提供一周一次的往返北京的班车,同时依据员工的个人情况,可选择住在派驻单位,也可选择通勤的方式,对于通勤的人员,公司将提供1000元/月/人的交通补贴。
第十三条 对于非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,且出发地与目的地乘坐高铁在 6 小时以内可到达的,要优先乘坐高铁,乘坐高铁超出 6 小时之外的,可选择乘坐飞机经济舱,派驻单位承担往返交通费,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。
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除享有上述福利待遇外,其他休假待遇均按公司规定执行。
第五章 考核
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按照派驻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。
第十六条 外派人员外派期满后,征求外派人员和派驻单位意见后,可选择留任或调回公司,调回公司的外派人员由公司妥善安排,结束外派的员工薪酬待遇按新的岗位薪酬标准重新核定。
第十七条 外派人员调回公司工作的,会优先晋级、晋升或调薪,并会在年度绩效考核中酌情加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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