浅谈中小学老师兼职的合法性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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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小学老师兼职的合法性问题,其实质在于是否违反了国家对于中小学教师的身份限制。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,首先需要明确主体范围,即中小学教师指的是普通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(含技工学校)、特殊教育机构、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、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。
关于中小学老师进行兼职的问题,在《教师法》中并没有进行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。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小学教师在外兼职就一定是合法合规的,其仍要遵循与教师身份相关的管理规范。
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,须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,即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与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。
其中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第十八条规定: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:……(六)违反国家规定,从事、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……”。
鉴于前述禁止性规定有关于“违反国家规定”的前提,中小学教师的兼职行为是否违反了前述《暂行规定》仍然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法规,特别是教育领域的管理规定,加以综合判断。
国务院及教育部当前关于限制中小学教师进行兼职的具体规定如下:《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国发(2012)41号)第十五条规定:“……加强教师管理,严禁公办、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,规范高等学校教师兼职兼薪”。可见中小学教师只有在从事有偿补课的情况下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。
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规定: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处分:……(五)严重违反职业道德、社会公德的;(六)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……”。
国务院及教育部当前对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规定,具体如下: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》(教师[2018]18号)第四条规定:“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:……(四)违反教学纪律,敷衍教学,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;(十一)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……”。由此可见,对于教师兼职的问题,一方面需要未经批准,擅自兼职,另一方面要求因为兼职而影响到了正常教学工作的开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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