胶州市莱州路小学校务委员会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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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青岛市中小学校校务委员会暂行规程》,特制定我校校务委员会实施细则。
第一条: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,根据《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》及青岛、胶州各级教育部门的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程。
第二条:校务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,遵守学校章程,依法参与学校管理,认真履行以下职能。
(一)咨询和建议。提供社区及村庄对教育的需求信息,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,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。
(二)宣传和协调。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,协调学校、家庭、社区之间关系,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,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。
(三)审议和决定。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,重点是对有关学生管理、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审议,并作出相应决定。
第三条: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、教师代表、家长代表、社区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。共11名。
主任:万兆乐莱州路小学校长
副主任:刘晓龙莱州路小学副校长
周瑞阳学生家长代表
委员:尤尚灼莱州路小学副校长
王桂琴莱州路小学教师
郜瑞芳学生家长代表
赵业燕学生家长代表
刘国涛社区代表
李恩菊社区代表
谈珈希 莱州路小学学生代表
张明康莱州路小学学生代表
第四条:校委会中的学校领导主要是校级领导,即校长和副校长;教师代表在学校教师代表大会中推荐产生;家长代表在各年级家长委员会中推荐产生;学生代表由学生会民主推选产生,社区代表由学校根据所处社区实际情况进行聘任;社会人士代表由学校推荐产生。
第五条: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二名,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。家长委员或社区委员担任一名副主任。校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。除学校领导代表之外,其他校务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。学校领导随任职变动、家长委员随其子女毕业升学而调整。
第六条:校务委员权利
(一)知情权。听取学校学年工作报告,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、决策。
(二)参与权。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重大活动,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见和建议。
(三)提案权。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,提出有关学生管理、学生发展相关事项的议案。
(四)表决权。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,审议有关事项并进行表决。
(五)监督权。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,对学校办学和管理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。
第七条:校务委员义务
(一)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,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,履行请假手续。
(二)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,收集和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,并及时向学校反馈。
(三)宣传学校办学成果、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,协调学校、家庭、社区之间的关系,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办学。
(四)根据校务委员会的安排进行有关调研,提出有代表性的议题,切实维护学生权益。
(五)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。
第八条:例会制相关规定
(一)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。学校校务委员会每学期至少集中开会一次,会议除通报学校办学、管理和发展情况、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外,重点是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,审议有关学生管理、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。
(二)校务委员会非会议期间,校外委员应当加强同学校的联系,了解教育教学实际,根据校务委员会安排开展专题调研,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等。遇有特殊情况,经校务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,可以召集临时会议。
(三)校务委员会建立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制度。校务委员会对审议决定的事项,要本着“一事一议"的原则及时予以总结。校务委员会主任定期向校务委员会汇报工作,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、学校家长会等会议上进行工作通报。
(四)学校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校务委员会工作过程中有关文字、图片、音像等资料的收集、整理和保存工作。
第九条:例会议题的确定及议事规定
(一)校务委员会审议事项的议题可以由学校提交,也可以由委员提交,议题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、不与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议题重复。审议时应当将议题情况提前告知全体委员,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,必要时可以邀请列席人员与会。
(二)会议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,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,然后展开讨论。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,由主持人综合各方面意见后进行集体表决。
第十条:例会坚持的基本原则
(一)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,可以采取口头表决、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,校务委员有表决权,列席人员无表决权。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半数以上赞成表决事项方为通过。
(二)如果在讨论时发生严重分歧,一般应当暂缓表决,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,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,再安排讨论,必要时可以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协调。
(三)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生管理、学生发展事项时充分发扬民主,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,通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。
第十一条:表决结果的使用
(一)对于校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结果,校长应当尊重,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,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。
(二)每次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,存档备查。决议执行情况应当通过校务公开专栏等形式予以公开。
第十二条:校外委员的沟通机制
(一)学校加强与校外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,为他们参与校务委员会工作创造必要条件,对校外委员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。
(二)校务委员会充分发挥委员的优势和作用,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和协调,积极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,共同研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。
(三)协调学校、家庭、社区之间关系,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,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。
第十三条:校务委员会的监督机制
(一)学校每年度对校务委员工作情况进行评议,对工作表现突出、为学校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(二)校务委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,学校应当对其作出免除委员资格或解聘决定,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选或补聘:
(1)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;
(2)冒用校务委员会名义进行不法行为;
(3)以校务委员名义进行有损校务委员会声誉和利益行为;
(4)其他严重违反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、工作制度要求的行为。
第十四条: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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